一犯再犯,屡教不改!证监局:限期来谈!

更新时间:2022-06-04 12:17:53作者:未知

一犯再犯,屡教不改!证监局:限期来谈!

(原标题:一犯再犯,屡教不改!证监局:限期来谈!)

忽悠,接着忽悠!坐视两次处罚而不顾,仍在坚持“忽悠”——监管部门实在坐不住了:限期过来谈话!

谁能想到,这家屡教不改的私募机构,几年前曾一度冲刺赴美IPO,欲做“美股私募第一股”——它就是基岩资本。

违法违规屡教不改

广东证监局官网5月24日发布《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赫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披露,前期,广东证监局对基岩投资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等问题作出了公开谴责决定及行政处罚。

近期,广东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进行改正,对在管的基金产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宣传推介环节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依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基岩投资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基岩资本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投资主要集中在美公开上市或寻求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旗下有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岩)和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早在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违法违规,广州基岩就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通字S20001号)。此后,基岩系私募两次受到广东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广州基岩因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三宗罪”被广东监管局做出相应处罚。

据查,2018年5月~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下称“场外标的”),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

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场外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上述行为对投资者真实全面准确了解投资回报情况和风险情况形成严重误导。

广东证监局更是指出,针对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35只基金产品,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达18.27亿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

除此之外,广州基岩还涉及挪用基金财产近6亿。广州基岩管理的12只私募产品跟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基岩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问题不断曾被立案调查

上述处罚后四个月,广东证监局再度开出罚单,此次是基岩系的另一个平台。

广东证监局在2021年7月20日发布对基岩投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基岩投资存在挪用基金财产和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事实。

经查,基岩投资擅自将其管理的“独角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独角兽二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等2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划转至其他公司账户,挪用基金财产共计4200万元。独角兽二号二期与独角兽二号使用相同的定期报告。基岩投资在独角兽二号2019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披露基金财产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基岩投资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康泽一号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在实际运作中,基岩投资擅自变更投资方向,将12225万元的基金财产投向投资范围之外的公司。基岩投资在康泽一号2019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披露基金财产的投资去向与实际不符。

针对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除被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外,基岩投资还深陷十多起法律诉讼,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赫旭被限制高消费。根据天眼查统计显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15起。

广州基岩违法违规案被纳入2021年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中。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20年,广州基岩违规实施虚增基金资产、挪用基金财产、承诺最低收益等多项违法行为。本案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依法合规运作,不得实施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

另据公司官网披露,2020年8月25日,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通字S20001号):“因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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