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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3 13:00:01作者:未知
为规范石家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楼盘核准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个贷中心负责主城区(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区)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审批工作。(“个贷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四条 经办部门接受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合作单位的业务咨询,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人贷款政策和相关注意事项,包括贷款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场所和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合作项目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合作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项目申请: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
(二)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
(三)项目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
申请合作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销售手续的,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手续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资料审查。开发企业提交合作申请后,经办部门初审人员应对项目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供的资料原件与留存复印件应保持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限内。
(二)通过官方网站或向相关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留存影像资料。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在贷款系统中录入合作项目相关信息。
初审未通过的,将合作项目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现场考察。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考察人组成考察组,到项目现场对以下事项进行考察:
(一)申请合作项目位置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属项目位置相符;
(二)已经封顶的楼盘,楼盘实际建设层数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标明层数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为准;
(三)实地考察每栋楼的坐落、位置、层数,拍照打印并标明楼号,考察组成员签字。
第八条 项目审批。考察通过的考察组成员应在《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上填写考察意见,在贷款系统中完成合作项目审批,中心与合作项目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书》和《保证合同》。
第九条 项目准入时限。合作项目符合准入条件的,经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作。
第三章 个人贷款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原来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公积金账户的);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所购住房为合法住房并能够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六)已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如实填写《承诺授权书》: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三)购房合同(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符合贷款还款要求的银行借记卡;
(五)个人信用报告。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同时提供本人《军官转业证书》;
港澳台同胞来石工作的, 同时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购二手房的,同时提供原房主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及《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各2份。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按受理的时间顺序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和审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初审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以下事项的初步审查:
(一)提供资料应在有效期限内,属相关部门依职出具,同时形式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交资料的规格、数量符合要求;
(二)申请所需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一致;
(三)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配偶;
(四)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符合贷款条件,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五)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房屋价值依据;对于购买存量房的,如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由经办部门内部核查后确定该房屋价值;
(六)根据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计算的月还款额,最高不应超过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的60%;
(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申请人所提交的购房合同应符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为本次贷款落实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九)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应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银行借记卡;
(十)对于非本中心缴存职工,要对其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时间、缴存基数、缴存余额等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房屋套数的认定,应依据住建部门联网核查结果,结合本人对房屋套数的承诺及个人征信报告情况,综合确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实有房屋套数。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及期限,并在贷款系统中录入申请人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
初审未通过的,将贷款资料退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贷款初审录入无误后,复核人应对贷款申请进行以下事项的审核:
(一)贷款申请资料内容完整齐全、合规、真实;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资信情况符合要求;
(三)贷款申请资料信息与系统录入贷款信息进行比对,贷款申请信息应真实、完整、一致;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符合要求;
(五)贷款初审确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符合要求;
(六)非本中心缴存职工的申请人,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核实真实性。
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贷款系统提交贷款申请信息。
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初审受理人员并说明原因,退还贷款申请材料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应对贷款申请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
审批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书。
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初审受理人员并说明原因,由初审人员退还贷款申请材料或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第四章 贷款利率、期限及额度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或同期利率的1.1倍。
如合同签订日至贷款发放日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放款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如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执行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个自然年度。(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购买二手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应与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
第二十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贷款申请资料及相关单据应齐全;
(二)贷款审批资料应齐全;
(三)合同中贷款要素及抵押要素应与审批意见一致。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或受委托银行监督借款人及配偶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并监督抵押人及配偶在房产抵押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经办部门或受托银行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合同中的空白项一般应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填写,由他人代填写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填写内容上加按指印。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中心经办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合同签订是否合规、完整;
(二)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采用第三方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的,保证人应与中心签订了保证合同。
(三)贷款收款账户准确合规。
第二十四条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发出放款指令,信息应与借款合同一致,受委托银行按指令办理个人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应于贷款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凭证返还中心。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受委托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作为还款专户,用于正常按月还款及逾期贷款的偿还,受托银行在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足额扣收借款本息。借款人还款账户内资金在还款日不足的不进行扣划,该期全部还款额作逾期处理。借款人还款账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扣划的,可通过现金、支票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确定。
第二十八条 正常还款采用日对日还款的方式回收还款资金,即每笔贷款还款日为其发放日在各还款月份的对应日,如果某月没有该对应日,则在此月的最后一日偿还贷款。逾期还款、提前还款对于足月部分按月计息,对于不足月部分按实际天数计息。
第二十九条 逾期贷款偿还应当先扣划逾期部分再扣划正常还款部分。有多期逾期的,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扣划逾期部分。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扣款凭证返还中心。中心核算部门应及时记账、归档。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权要求经办部门为其出具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还款信息的相关资料,经办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变更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限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等。
第三十三条 提前还款。在贷款期间内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增加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主要包括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和提前结清贷款。
(一)所需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申请缩短剩余贷款期限或变更月还款额;缩短剩余贷款期限的,月还款额不变;经办部门应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期限或新的还款金额。
(三)经办部门通知受委托银行扣划借款人提前还款资金。扣划资金成功的,借款人变更申请生效;扣划资金不成功的,借款人变更申请无效。
(四)受委托银行应在扣划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或凭证等资料递交中心。
(五)经办部门应在受理提前还款申请之后即时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还款账户变更。在贷款期间内由于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
(一)所需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银行卡开户人身份证明、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向经办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中心经办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核,即时完成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贷款期限变更。在贷款期间内由于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延长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应不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应不超过抵押物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并将登记的抵押期限相应延长;贷款余额执行延期后档次的贷款利率。
(一)所需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还款能力明显下降的证明材料。
(二)经办部门对贷款展期变更实行两级审批制。审核(批)人应对变更后借款人是否具备与贷款余额相匹配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延长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审查完成后,审核(批)人在《公积金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通过的,应将延期后的贷款年限及月还款额告知变更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变更申请人。
(四)经办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抵押物变更。在贷款期间内因抵押物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况,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或追加抵押物。
(一)所需资料:抵押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抵押物变更原因证明材料、新设定抵押房产的产权证、抵押物价值认定报告等。
(二)经办部门对抵押物变更实行两级审批制。审核(批)人审核下列内容:
(1)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2)变更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完整齐全,规格和数量符合要求;
(3)新设定的抵押物产权明晰,能够落实抵押;
(4)贷款余额与贷款抵押物价值之比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
(三)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在《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通过审核的,与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未通过审核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变更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抵押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新抵押房屋落实抵押后经办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八章 逾期贷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汇总、分析、催收等工作。对逾期贷款建立催收台账,详细记录催收过程及效果,并归档留存。
第三十九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贷款逾期程度,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提起诉讼等催收手段进行逾期贷款催收。
第四十条 经办部门经过认定程序应及时将逾期借款人信息转入贷款管理系统黑名单中,进行重点关注。转入贷款管理系统黑名单中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心各经办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进行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心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作项目档案、个人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及其他中心认为必要的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十三条 贷款档案的查阅、借出、交接、销毁等执行国家、省、市及中心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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