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晨跑遭遇男子拦截要求发生性关系,法院判:他是求奸,不是强奸

更新时间:2022-06-21 18:00:35作者:未知

女子晨跑遭遇男子拦截要求发生性关系,法院判:他是求奸,不是强奸

“是求奸,不构成强奸。”

一女子晨跑中被一认识的男子开摩托车拦下,按倒在草地上强行拉扯她的裤子,直接把裤子拉了下来,却看到她隐私部位附着“卫生巾”,女子急道:“来大姨妈了,下次再和你做。”

男子眼看时机不对,并且对女子所说的“下次”还存有期待,于是暂时停止了动作,女子趁机逃跑并报警。

随后男子被以强奸罪提起了公诉,但是男子却辩称:“我那是请求她与我发生性关系,我那算是求奸,不是强奸!”

最终法院也作出了解释:“他是求奸,不是强奸!”

这判决让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

(案例来源:陕西省紫阳县法院)


网络图,与正文无关

案件经过:

案发陕西某县,女子王某平时喜欢晨跑,每天早上的五六点天都还没有完全亮就起来了,这个时候很多人都还在睡梦中呢,她却整装出发跑步去了。

一直以来王某都是一个人出来晨跑,这个点路上行人寥寥无几,甚至经常一个行人都没有,但是一直都没有遇到过什么流氓歹人。

但是还真的是说啥来啥,案发这天王某再次穿着运动短裤早晨跑去了,这个时候也是在5点左右,路上空无一人。

这时正往前跑的王某遇到了开着摩托车出门的男子杨某,这杨某远远就看到跑在前面的王某,王某今天穿的衣服特别显身材,杨某看到她的翘臀竟然起了邪念,他加快速度赶上了王某凑了上去给王某打招呼,眼睛却色眯眯的在王某身上游荡。

其实王某与杨某只是认识,但并不熟悉,充其量也就是点头之交,王某看到杨某打招呼因为礼貌而向杨某微微一笑,没想到就这回眸一笑百媚生,直把杨某迷得掉了魂,摩托车都没把住差点摔倒。

这时杨某环顾四周看到路上空无一人,精虫上脑,顿时有了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他又赶上了王某,并把王某拦截停在路上。

王某站在一旁看着杨某把车停好向自己走来,她不清楚杨某的意图而问杨某拦停自己算怎么回事呢?杨某却没有答问,那双色眯眯的眼却一直没有离开王某高耸的胸部,王某脸色顿时沉了下来,她意识到杨某不怀好意作势绕过杨某要向前走,杨某却把她拦住,并很明确地对她说:“我想和你做爱,可以吗?”

王某当场拒绝了他这无礼的性请求,继续要摆脱他的纠结,杨某却一把把她紧紧地搂住,一只手就直接伸进了王某的胸部,一把抓住了她的乳房揉捏。

王某虽然又急又怒,但眼看没有一个行人来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己做出过激的对抗会招来杨某进一步的侵犯,那在男女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自己肯定吃亏,要知道男性失去了理智对女性的侵害那是不堪设想的,于是王某也只好强忍着没有直接呼救,而是坚决拒绝了杨某的性请求,并使劲摆脱了他的搂抱继续往前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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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的杨某看到王某仅仅是拒绝了他并没有大声地斥喝,更没有喊人,再次看看周围还是空完一人,色心不由更为壮了起来,他再次赶上王某把她截住,并且再次对王某说:“我就想和你做一次,就一次。”

说完再次搂抱住王某,还把她按倒在了路边上的草地上,伸手就在王某身上到处乱摸,同时还开始动手脱王某的短裤,王某又急又怒,双手拉紧裤头不让杨某得逞,并明确表示不想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叫杨某停手,但杨某并没有停手,把王某的短裤连同内裤都拉了下来,却看到了王某隐私部位附着一块“卫生巾”,顿时停了下来。

看杨某停止了拉扯,王某急忙对杨某说:“我今天来大姨妈了,不能和你做,要不改天吧。”

杨某也就犹豫了一下,听王某这一说,他也有了放弃的念头,手一松就放开了王某,王某趁机爬了起来逃走了,杨某也随即起来骑着摩托车跑了。但王某看脱离了危险终地松了一口气,经杨某这一羞辱她气愤难当,本来想着大家也算是认识,自己也没有被强奸,打算放他一马,但是想到这一次仅仅是因为自己碰巧是来了月经才躲过一劫,那下回呢?

要是这回她这样忍气吞声的话,杨某还误以为自己不会报警而进行第二次的侵犯,那很大可能就没有这次这么幸运了,想到这里,为了绝后患王某爬立马选择了报警处理。

随后杨某被抓捕归案,警方调取了路上的监控,可以清清楚楚看到事情的发生经过,最终杨某被以涉嫌强奸起诉。

杨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是有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是并没有决定要使用暴力去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所以他在整个过程中都有征求王某的意见,是请求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得知王某来月经而中止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他本意是希望对方答应其性交请求,而不是想着用暴力是达到目的。

而他的所谓的请求,在口供中也得到了王某的证实。

大家都会觉得这简单就是荒谬!

大家都会认为杨某会被按强奸罪(未遂)论处,但是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只能按强制猥亵罪论处,杨某这不是强奸,他是求奸!

这怎么会是“求奸”而不是“强奸”呢,在司法解释中却也是有法可依的。

强奸罪是指在主观上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在行为上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让妇女处于“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

也就是在主观上是存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也就是说强奸罪是否构成,首先要考量行为人是否有“强行发生关系”的意图。

案情事实:本案中杨某对王某进行拉扯的时候,其确实也使用了拉扯行为,但这种拉扯并没有达到强奸罪当中的暴力程度,杨某也在供述中表示他一边拉扯还一边请求王某同意,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王某的证实,其暴力程度均处在“互相推搡”阶段,杨某是表现出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但其更希望得到王某的同意而进行,因此其在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其本意是处于请求“通奸”的意思表示,因此经过杨某与王某证词的相互印证,也足以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杨某的行为只是“求奸”行为,在对方不同意时只好作罢,因而不能把这种情况下把杨某强制猥亵的行为看作是强奸犯罪的手段,进而作出强奸中止的认定。

同时最终双方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交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杨某强奸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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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杨某的行为是构成了强制猥亵罪的。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全采取暴力手段猥亵王某红后,虽然企图奸淫,但在遭到王某红告知其不方便后,没有表现出强行的故意和目的。

所以,杨某全虽然违背了王某红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意欲与王某红发生性关系,但是,杨某全在主观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强奸故意,手段方式也不足以达到强奸目的。

最终杨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对于此案的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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