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3 17:15:04作者:未知

内蒙古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1〕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程序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线下按不同班型制定的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班型(不包括1对1)30元/标准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15元/标准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12元/标准课时/人次。标准课程时长,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各培训机构可在自治区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三、加强收费信息公开。

  各培训机构要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地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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