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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04 16:01:29作者:未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货运车辆禁行区域和绕行路线的通告(2022-1-20)
为有效管控市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规范过境货运车辆绕行路线,最大限度减少货运车辆造成的扬尘和环境污染,营造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货运车辆禁行区域和绕行路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行管理规定
(一)禁行车辆。
1.大中型载货汽车。车长≥6000毫米或者总质量≥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挂车、工程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2.轻微型载货汽车。悬挂蓝色号牌,车长<6000毫米且总质量<4500千克的轻型柴油载货汽车,车长≤3500毫米、总质量≤1800千克的微型柴油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
3.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货车、拖拉机;4.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其他货运车辆。
(二)禁行时段。
1.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每日6时至22时禁行,22时至次日6时不禁行。
2.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及其他普通货运车辆24小时禁行。
(三)禁行区域。
昆阳大道以西、平安大道(昆阳大道至鹰城大道路段)以南、鹰城大道(平安大道至龙门大道路段)以南、龙门大道以东、建设路(龙门大道至平宝大道路段)以南、平宝大道(建设路至S241省道路段)以南、S241省道(平宝大道至滍阳路路段)以东、冬勤路(滍阳路至龙翔大道路段)以东、龙翔大道(冬勤路至长安大道路段)以南、长安大道(龙翔大道至翠竹路路段)以北、湖滨路(翠竹路至四矿路路段)以北、四矿路(湖滨路至黄河路路段)以西、黄河路(四矿路至昆阳大道路段)以北的合围区域。除昆阳大道、平安大道(昆阳大道至鹰城大道路段)、鹰城大道(平安大道至平郏东路路段)为货运车辆绕行路线外,禁行区域包含其他边界道路。
(四)其他禁行规定。
1.宁洛高速平顶山新城区站禁止大中型载货汽车上站、下站。
2.宁洛高速平顶山南站禁止大中型载货汽车下站。
3.S241省道(平桐路)(G329国道至黄河路路段)禁止大中型载货汽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
4.开源路(宁洛高速平顶山南站至黄河路路段)禁止大中型载货汽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
二、货运车辆绕行路线
(一)由郏县方向经龙门大道向南过境货运车辆,可由宝丰县闹店镇(G311国道与S232省道交叉口)向东经G311国道绕行G234国道(昆阳大道);向西经G311国道绕行S233省道(舒山大道)。
(二)由郏县方向经平郏东路向南过境货运车辆,可由平郏东路与G311国道交叉口向东经G311国道绕行G234国道(昆阳大道);向南经平郏东路、鹰城大道(平郏东路至平安大道路段)、平安大道(鹰城大道至昆阳大道路段)绕行G234国道(昆阳大道)。
(三)由宝丰县方向经S241省道向东过境货运车辆,可由S241省道与S233省道(舒山大道)交叉口向南经S233省道(舒山大道)绕行G329国道;向北经S233省道(舒山大道)绕行G311国道。
(四)由宝丰县方向经平宝快速通道向东过境货运车辆,可由平宝快速通道与S233省道(舒山大道)交叉口向南经S233省道(舒山大道)绕行G329国道;向北经S233省道(舒山大道)绕行G311国道。
(五)由鲁山县方向经S325省道(平鲁大道)向东过境货运车辆,可由S325省道(平鲁大道)与S233省道(舒山大道)交叉口向南经S233省道(舒山大道)绕行G329国道;向北经S233省道(舒山大道)绕行G311国道。
(六)由叶县方向经S241省道(平桐路)向北过境货运车辆,可由S241省道(平桐路)与G329国道交叉口向东绕行G234国道(昆阳大道);向西绕行S233省道(舒山大道)。
(七)由叶县方向经S232省道(平叶快速通道)向北过境货运车辆,可由S232省道(平叶快速通道)与G329国道交叉口向东经叶县北环路绕行G234国道(昆阳大道);向西经G329国道绕行S233省道(舒山大道)。
(八)经G234国道(昆阳大道)向西过境货运车辆可向北绕行G311国道,或经平安大道(昆阳大道至鹰城大道路段)、鹰城大道(平安大道至平郏东路路段)、平郏东路绕行G311国道;向南经叶县北环路绕行G329国道。
(九)除上述绕行路线外,过境货运车辆可经郑栾高速平顶山西站、宁洛高速宝丰站、宁洛高速叶县北站、许广高速平顶山站等高速出入口绕行。
三、因企业生产、市民生活需要,货运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通行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或“河南交警”微信公众号“河南省电子通行证一体化管理平台”申领电子通行证(码),并严格按照电子通行证(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外围道路货运车辆通行路线的通告》(通告〔2020〕2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划定区域实施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的通告》(通告〔2020〕4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