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商品房售价每次调整降幅不得超过5%

更新时间:2022-07-04 21:38:22作者:未知

广东中山:商品房售价每次调整降幅不得超过5%

导读: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7月4日,广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房地产企业价格备案手续,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办理流程

自2022年7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7月1日前已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且已受理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继续完成该事项的审批工作。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申报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业务时进行预售项目首次销售价格申报;现房销售项目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的,需由开发企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申报。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报即时生效。

预售项目或现房现售项目,如需办理销售价格申报调整,应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调整业务,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为调整成功。

二、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办理规则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各镇街最高/最低申报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如需调整最高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三、相关要求

(一)开发企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联合查处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它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14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4日

(联系电话: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8300526;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88319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