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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2-11 16:40:39作者:智慧百科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2021年,山西省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女子郭某被害,很快,警方就查出凶手是其丈夫闵某。而在杀害妻子前夕,闵某曾找到一家“私家侦探”花了近4万元,让人查询妻子的行踪。闵某因故意杀人伏法,但暴露郭某行踪的“私家侦探”,也因暴露他人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近日最高检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中的其中一件,它也从另外的角度诠释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资料图
一起凶杀案:
丈夫花4万元买妻子行踪
“私家侦探”两次获取被害人定位
2018年,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高。2020年,陈某甲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后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
2020年12月,闵某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甲,称自己的妻子离家出走了,要通过陈某甲帮其找寻。
闵某将妻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找了一名帮手,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后,再发给陈某甲。
陈某甲则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并告诉了闵某。
时隔半年后,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其妻子。6月17日,陈某甲又用同样的方式,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
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三人驾车到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到6月23日。
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如何定罪?
出售信息不认定从犯
造成严重后果被提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虽然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后公安机关以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资料图/图文无关
2021年8月5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
批捕后,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闵某给陈某甲的转账证据,继续查找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1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陈某甲、于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二人表示谅解。三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10月22日,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
出卖信息造成人员死亡系“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定不适用缓刑
2021年12月16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期间,陈某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属已谅解,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资料图/图文无关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行踪轨迹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前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行踪轨迹信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体位置,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
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