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通报郴州市苏仙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更新时间:2022-12-01 11:02:02作者:智慧百科

12月1日通报郴州市苏仙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1: 彭某某,男,42岁,住湘南人家E栋,系11月28日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彭某某的父亲,11月28日闭环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11月30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2: 刘某,男,34岁,家住良田镇邓家塘村,系外省返郴人员。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2刘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30日

  07:54一家三口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高铁G6058抵达郴州高铁西站

  09:42由专车闭环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根据省市规定,经评估研判转居家隔离

  11:15由专车闭环转运至良田镇邓家塘村家中,之后一直未外出

  12月1日

  03:20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3:

  李某某,女,45岁,家住许家洞镇株梓塘村,系阳性感染者陈某某的密接者。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3李某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5日

  07:36自驾私车从家中到湘南人家后门门口摆摊卖鸡蛋,期间佩戴口罩

  09:11自驾私车返回家中未外出

  11月26日

  在家未外出

  11月 27 日

  12:34自驾私车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准备亲人丧事事宜

  15:21返回株梓塘村家中未外出

  11月28日

  08:10自驾私车从家中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参加祭拜仪式

  12:32与亲戚一起吃中饭

  15:06自驾返回株梓塘村家中未外出

  11月29日

  07:00从家中自驾私车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参加葬礼

  11:20回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休息

  14:07中午吃酒席饭

  15:12返回株梓塘村家中未外出

  11月30日

  14:24从家中到村委会食堂门口卖鸡蛋,随后回家

  15:00自驾私车从家中到马头岭卫生院门口核酸点采样,随后回家

  18:00自驾私车到栖凤渡镇老市场买饲料

  19:16返回株梓塘村返回家中

  12月1日

  在家中未外出,直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4:

  张某某,男,12岁,家住坳上镇粮站。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4张某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6日

  周末在家中未外出

  11月27日

  周末在家中未外出

  11月28日

  09:49与母亲从家中步行到坳上卫生院核酸采样(结果阴性),之后回家

  11月29日

  07:30从家中步行到附近早餐店吃早餐,随后到坳上中学上学

  12:11在陈亮盒饭店吃中饭,饭后与朋友一起玩耍

  13:23回到学校上课,课后回家未外出

  11月30日

  16:03与母亲从家中到坳上卫生院做核酸采样,随后到坳上卫生院儿科就诊输液, 当天因身体不适请假未上学

  19:11与母亲到一熟人家,并与朋友玩耍

  19:23与母亲步行回家未外出

  12月1日

  在家中未外出,直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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