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你疯了吗!我们怎么可能赢中国,我们可是西班牙啊!”
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3 14:42:30作者:智慧百科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公布了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取消了生育登记中是否结婚和生育数量的限制,一石激起千层浪,让生育这件大事又再次引发讨论。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有网友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变相地鼓励非婚生育,纵容婚外情和私生子,甚至将刺激如代孕、人口贩卖等黑色产业的发展。
微博上的一些反对意见
现在,对于公共舆情事件,很多互联网上的评论带情绪、带节奏,让口水飞,不让理飞,不关心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道理。其实,大可不必。
实际上,在取消生育结婚限制上,四川出台的《办法》并非全国首例,此前陕西、广东、福建等地就早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鼓励非婚生育”?
讨论生育登记取消限制是不是鼓励非婚生子这个问题,应该先搞清楚生育登记是什么,有什么用?
这两个问题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官网上有官方解答:
生育登记是什么?确认本次生育的政策属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生育登记有什么用?证明生育的合法性。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
从这个官方解答,我们可以知道,生育登记不是准生制度,也不是户籍制度,是生育服务制度,是在法律上确定生育者有权享受国家政策赋予的生育保险待遇。
所以,生育登记修改与否都不能阻止非婚生育。在修改前,已经有非婚生育;在修改后,也一定有非婚生育。这是一个不为法律修改而改变的客观事实。
举一个比较特殊的非婚生育情形——妇女被强奸后生子。如果要求结婚才能生育登记,那么被强奸的妇女想要完成“合法”的生育登记只有一个办法——与强奸犯结婚。
曾有媒体报道,印度孟买高等法院撤销了在浦那地区警察局登记的一项强奸案,因为该被强奸的女子告诉法庭,她是由于误会了才报案的。这名女子称,她现在已经嫁给了强奸她的男子,甚至还怀上了他的孩子,因此她寻求法庭撤销此案。法官认为,“我们发现,保留该案件的刑事立案调查结果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只会增加已经不堪重负的刑事法院的负担。我们认为,撤销这起案件没有任何障碍。”
图片来源:《今日印度》
印度法官的这个法律逻辑,显然不为大多数人接受。因为它反人性,让强奸合法化,让强奸犯罪的受害者受到可能是永久的二次伤害。
也许有人会说,被强奸的妇女可以选择不生下孩子。是的,她们可以选择,对于生命的诞生,她们可以选择不生,但也可以选择生,而法律不能逼迫母亲做出不生的选择。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非婚生育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独立女性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另一种是自然怀孕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中,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个人选择,外部政策对女性是否选择非婚生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不会导致非婚生育数量大量增加。
无论从特殊情形看,还是从通常情形看,生育登记都不应以结婚为前提,都不应成为左右个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对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最严重的“指控”,可能是让有钱人有了养小三的“合法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延续了几千年的纳妾制度。这无疑是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但是,坦白说来,这只是在法律层面上取消纳妾制度,并不能在事实层面上消灭养小三等变相的“纳妾”现象。
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婚姻法做不到,生育登记制度也做不到。我们希望法律是善良并鼓励善良的,但我们不能指望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消灭所有的恶。
“纵容婚外情和私生子”?
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回应争议时表示,生育登记并不是上户口,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生育登记制度的修改,正是为了落实民法典对于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规定。
人类社会出现婚姻后,非婚生育就一直是少数形态,但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得到平等保护。一个制度能否保证这些少数得到公平的善待,恰恰是检验这个社会是否文明的试金石,也是决定这个制度能否长治久安的一个关键。
而且,有学术研究数据表明,非婚生育这个“少数”并不如我们想像的那么“少数”。
在《1957年以来出生女性群体的婚孕新趋势——以未婚怀孕为中心的分析》(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李文珍)一文中有如下记述:
1957年以来出生的中国女性中,超过两成曾发生未婚怀孕。分队列和年代来看,年轻世代、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世代未婚怀孕更多发,20岁及以上女性发生比例迅速增加。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样本中1986年出生的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高达33.1%,也就是3个中就有1个有过未婚怀孕。但同时,未婚怀孕在我国仍有较高的婚姻转化率,近六成“带孕结婚”、近七成婚内生育。虽然同属儒家文化圈,中国女性未婚生育的比例略高于日本、韩国,总体水平与希腊、土耳其更接近。
2006-2016年15-49岁女性活产事件中的未婚生育比例(图表来源:李文珍论文)
也就是说,若将我国非婚生育的占比,换算成人口数量,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我们的生育登记制度将如此多的非婚生育者挡在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大门之外,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恐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刺激黑色产业发展”?
至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将刺激代孕、人口贩卖等黑市发展的论断,似乎没有多少理论和事实依据。
代孕、人口贩卖等黑色产业的诞生和发展,成因复杂。但有一点可以明确,黑市产生的根源是合法“市场”供给不足。例如贩卖儿童,如果所有夫妻都可以生育子女或合法、有效地领养孩子,那么贩卖儿童的黑市自然没有生存的空间。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会改变婚姻和人口“市场”的供给状况吗?不会,法律可以禁止代孕和打击人口贩卖,但难以消灭黑市。
结语
生育是人生大事,生育登记是社会的大事,但没必要人为放大生育登记制度修改的作用,让法律承受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白和坚持:孩子是无辜的。对大人道德的谴责或惩罚,无论如何也不应由无辜的孩子承受。
因此可以说,四川等地在生育登记一事上取消结婚限制,不是给社会添乱,恰恰相反,是为了让众多人能更好地拥抱平等与幸福,清除制度上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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