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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3-01-04 16:05:14作者:智慧百科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李强 北京报道
1月3日,谷歌在提交给上诉法庭的文件中表示,印度“竞争委员会(CCI)”之前对谷歌做出的1.62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在很大程度上抄袭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因此应该撤销CCI的裁决。
“前后共有50多处抄袭,在某些情况下还是逐字逐句的抄袭。因此,印度CCI未能进行公正、平衡和合理的调查。事实上,谷歌的移动App分发做法是有利于竞争的,而不是不公平和排他性的。”谷歌在上诉文件中表示。
据业内统计,2017~2021年,谷歌(Alphabet)、苹果、Facebook(Meta)、亚马逊涉及垄断的案件共149起,其中2021年新增34起。四大反垄断巨头中,谷歌涉案数量最多,占其中的1/3,被罚超100亿美元,其中超90亿美元由“反垄断先锋”欧盟贡献。谷歌也同时坐拥最高单案罚款金额纪录:2018年7月,欧盟以谷歌滥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为由,对其罚款43.4亿欧元。
连开两张罚单
2022年10月,印度CCI先后对谷歌开出两张反垄断罚单,一张1.13亿美元,一张1.62亿美元。
1.13亿美元的罚款原由是,谷歌滥用其在应用市场的主导地位,推广自己的支付系统。CCI方面认为谷歌强制要求在Google Play中上架应用的开发者在付费应用,以及应用内付费服务中使用自家支付系统进行结算,并抽取佣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当地相关法律。并且该机构还指出,谷歌没有将旗下YouTube等应用纳入相关计费系统,相当于“施加歧视性条件”。
针对这些问题,印度CCI要求谷歌允许开发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不得限制开发者以任何方式与用户交流以推广其应用和产品,也不得利用通过GPBS生成和获取的应用的竞争相关交易/用户数据来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等。
1.62亿美元的罚款原由是,谷歌在多个领域中存在与Android移动设备相关的反竞争行为。CCI方面认为谷歌利用其在在线搜索和Android应用商店等市场的主导地位,以及通过与智能设备制造商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制造商预先安装自家应用且不得卸载,以保护其Chrome和YouTube等应用的垄断地位。
在这项判罚中,印度CCI还要求谷歌允许用户卸载谷歌地图和Gmail等预装应用,给予用户选择其他搜索引擎的权利,也不得与制造商签署收入分享协议(RSA)等。
对此,谷歌方面曾回应称,“Android为每个人创造了更多的选择,支持了印度和世界各地数以千计的成功企业。CCI的决定对印度消费者和企业来说,是一次重大挫折。它给信任Android安全功能的印度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并提高了他们购买移动设备的成本”。
2022年12月23日,谷歌表示将对1.62亿美元的判罚裁决提起上诉,“Android极大地造福了印度用户、开发者和原始设备制造商,并推动了印度的数字化转型。我们期待证明这一观点,并继续致力帮助于我们的用户和合作伙伴,”谷歌表示。
如今,谷歌在上诉文件中反驳认为,印度CCI的调查部门大量复制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利用了欧洲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在印度并没有得到证实,谷歌要求法庭撤销印度CCI的罚款决定,该案也将于1月4日开庭。
针对另一项反垄断罚款,谷歌同样提出了上诉,目前,该上诉案尚未审理。
印度为何也来凑热闹
近几年来,针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在全球范围内此起彼伏,美国和欧盟充当着领头羊的角色,此外,日韩等也在积极参与。
例如欧盟的“谷歌三连”。2017年6月,谷歌被指滥用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操纵搜索结果,被罚24.2亿欧元;2018年7月,欧盟又以谷歌滥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为由,对其罚款43.4亿欧元;2019年3月,欧盟因谷歌滥用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对象,排挤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的竞争对手,对其罚款14.9亿欧元。
日韩等国家也在积极推进反垄断。2021年9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决定对谷歌处以2074亿韩元罚款。其表示,谷歌阻碍三星等手机制造商生产搭载定制版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限制其竞争对手开发的操作系统进入市场,遏制了创新。
同在2021年9月,苹果在日本市场作出让步,允许部分应用程序用户绕过App Store,到外部网站进行支付,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也正式结束了对“苹果税”五年的反垄断调查。
相比之下,印度的动作显然要更晚一些。
2021年12月,印度CCI宣布针对“苹果税”对苹果开展反垄断调查,尽管苹果反驳其在印度的市场份额仅为0~5%,远不及安卓系统95%以上的市场份额,CCI则回应表示调查重点是“苹果对App开发者滥用其权力, 而不是在消费者的方面”。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向本报记者指出,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是由其是否存在和需要市场机制以及其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而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体的规模大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美国在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时,其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说已经很高,也只是因为其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迫切地需要这样的法律,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原来以为像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这样规模较小且自由化程度高的经济体可以不需要反垄断法(竞争法),但是两者后来还是分别制定和实施了《竞争法》和《竞争条例》。从这个角度来说,包括印度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实际上,印度在金砖国家中是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最早的国家之一。”王先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小雪指出,自2014年莫迪上台后,印度就认为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安排在削弱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政策空间。为此,它坚持发展中国家完全有理由要求一个与发达国家不对等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不管是在WTO框架下的贸易谈判还是如RCEP的区域性经贸安排谈判中,印度都不愿放弃此原则做任何利益妥协,以致过去7年新德里没有签署一份关于贸易自由化安排的协定。
印度的这种保护主义也体现在数字经济领域。例如,2020年印度与南非一起向WTO提交了一份《关于暂缓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范围及影响》的报告,印度在报告中明确反对将免关税的范围从数据传输本身扩大到数据传输内容,即数字产品上,理由是这不仅有可能扼杀发展中国家稚嫩的数字产业,而且在即将到来的3D时代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构成毁灭性打击。
除了薅外企羊毛的传统艺能,对于数字经济相对比较弱的印度,反垄断或许如同欧盟棒打硅谷巨头一样,其意更在于在扶持本土数字平台发展,“从国家(区域)利益出发也很正常,就像欧盟一样。”王先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