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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更新时间:2023-02-08 19:14:26作者:智慧百科
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云南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8号)、《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党人才〔2022〕1号)(以下简称“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加强人才项目经费整合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以及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工作涉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推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级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和用人单位等分工负责,统筹研究,协调推进人才工作。
(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及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工作规定的评选程序、人选条件和经费资助标准等,公平公正地保障人才各项经费拨付使用。
(三)加强管理,注重绩效。人才专项资金按照“当年评审、当年申报、次年拨付”原则执行。省级各责任部门要严格对照评选结果,准确申报资金需求,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增强财政资金聚合效应。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用人单位会同省级各责任部门负责将人才专项资金政策内容、支持标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确保政策执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横向协同的管理机制。
(一)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牵头组织“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发布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当年省级各责任部门引进和培养人数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指导省级各责任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2.审核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项目评审结果,按程序核定省级各责任部门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计划,并将核定的预算申报金额函告省级各责任部门及省财政厅。
3.加强工作指导。指导省级责任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4.加强跟踪问效。会同省级责任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级责任部门
1.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支持评审办法并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项目支持根据评审结果实行择优支持。省级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分别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根据管理需要健全完善其他制度体系。
2.开展评审工作。按照确定的年度评审要求和引进和培养人数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开展本领域评审工作,接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
3.测算经费需求。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评审结果,准确测算次年经费需求,经党委(党组)审议通过后,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4.编报部门预算。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年度预算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分管领域的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中期规划以及绩效目标。分类编制人才专项资金,对个人补贴和培养激励经费,按照分工足额申报预算;对项目支持经费,按照“谁立项、谁预算”和“统筹现有、归口核算”的原则,明确提出可整合项目支持经费的资金来源。
5.加强预算管理。研究拟定分管领域的人才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及时申报下达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6.加强监督管理。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
(三)省财政厅
1.审核部门预算。根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年度预算计划,审核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办理日常经费事项。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审核批复年度预决算,办理资金下达和预算调整等工作。
3.指导预算管理。指导省级责任部门开展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4.加强监督管理。配合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责任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人单位
1.履行资金管理职责。按规定及时兑现个人补贴与培养激励,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开支项目支持经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实现项目目标。配合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责任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向省级责任部门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按照主要用于培养激励、生活补贴、人才及团队自身建设,项目实施和工作条件改善,以及招才引才等工作开展。支持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兴滇英才支持计划”规定数量。
(一)个人补贴与培养激励
1.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入选人才,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每人10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每人60万元;青年人才每人50万元。引进人才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2.特殊生活补贴。本省入选人才,以月计算每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按年度给予特殊生活补贴。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在岗期间每人每年10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培养支持期内每人每年6万元;青年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每人每年5万元。本省入选人才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
3.人才培养激励。行政、工资关系隶属云南省,且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云南省工作期间,新入选世界级或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世界级或国家级奖励的各类人才,给予个人一次性激励。
诺贝尔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100万元,二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
“两院”院士5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特设岗位,1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5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中央宣传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20万元。“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按照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
4.研修访学。入选个人专项的人才(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创业人才专项除外)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请1次研修访学资助,每年每个专项按5%左右比例。研修访学结束并达到考核目标的给予经费支持,国内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1年8万元;国外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4万元、6个月8万元、1年15万元。经费直接拨付到个人,研修访学期间所在单位各项待遇不变。
5.博士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6.“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访问学者培养经费和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按中央组织部相关要求执行。
(二)项目支持
1.团队建设经费。入选团队专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2.培养期项目支持。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报项目支持经费。科技领军人才最高1000万元;云岭学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最高5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200万元;创业人才最高500万元;产业创新人才最高10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最高60万元;青年人才,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最高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50万元;顶尖团队最高3000万元。
3.科学家工作室。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和云岭学者专项主要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术研究的入选人才,特别是在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申报云南省科学家工作室,最高支持1000万元,不计入项目支持经费。
4.离岸申报顶尖团队。云南省行政区域外的科研团队承诺在云南转移转化项目成果,且成果转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可依托成果转化所在机构,离岸申报顶尖团队,最高给予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不享受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5.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按每人每半年2.5万元补助接受单位。每个下沉帮扶项目支持25万元。
(三)引才经费
1.引才活动工作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赴国外、省外人才聚集地区举办“云南人才周”等引才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云南行”等柔性引才活动,每年工作经费200万元。
2.招才引智工作站。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国外、省外人才聚集地区设立“云南省招才引智工作站”,成效突出的给予每站1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奖。
3.引才伯乐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的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个人专项第一层次和顶尖团队的,每入选一人(团队)奖励10万元;入选第二层次和创新团队的,每入选一人(团队)奖励5万元。
(四)其他经费。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需纳入人才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责任部门专项项目评审、过程管理、服务人才(团队)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 除科学家工作室支持经费外,同一人才获得重复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保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各责任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兴滇英才支持计划”评审工作。省级各责任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人才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以用人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区分省本级和省对下人才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年度预算。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将人才项目经费纳入省级各责任部门预算保障。省级各责任部门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对口联系预算管理处,申请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优化项目库申报管理,年度中下达项目经费由省级各责任部门做好储备项目,省财政厅将储备项目共享至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申报,报经对应责任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条 个人补贴和培养激励,各预算单位应在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至各类人才。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项目支持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优先满足原人才(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三条 未实行“包干制”管理的人才项目经费需要跨年度继续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报经省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流程向省财政厅申请,符合结转使用的,省财政厅批复后按原用途和科目使用。预算单位未申请结转的,视为无结转需求,相关经费收回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人才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各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的人才经批准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的,项目支持经费一并流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流程调整下达项目支持经费。身份转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停发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项目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由人才所在单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务管理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发挥人才专项资金效益。
第十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级责任部门规定开支内容、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省级各资金使用部门应将人才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决算编报。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责任部门、用人单位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各省级责任部门在收集用人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报告后,于每年1月15日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牵头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结果应用,自评结果运用到下一轮人才评选及项目经费分配。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责任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人才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要求,完善项目支出内控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应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及省级责任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采取警示、约谈、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人才专项资金或追回已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评审资格的。
(三)有严重违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的。
(四)获得财政奖励、补贴、支持后,连续全职在云南工作不满5年(外国专家不满3年);或虽满5年(外国专家满3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目标未完成的。
(五)人才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六)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按每退出1人(团队)收回资助经费2万元,直至全额收回。
(七)审计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不宜安排资金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需退回人才专项资金的,由省级责任部门报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发函,明确退回资金额度及对应经费下达文号、科目等信息,由省级责任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属于科研项目的经费,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周期与“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保持一致。《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9〕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