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150余万

更新时间:2022-11-21 14:38:34作者:智慧百科

外卖小哥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150余万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朝阳法苑”消息,11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外卖员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遂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图源“朝阳法苑”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图源“朝阳法苑”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等原因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作为一种新业态,外卖等“零工”行业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屡次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除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卖员等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各界讨论的焦点。

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季刊)国际版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执行主编李力行此前对观察者网表示,从现实来看,像骑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零工,他们最大的难处还是在获取福利和保障方面。现在报道比较多的、诸如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难等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是“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

李力行表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不断发展,但是公共服务体系暂时还是以固定就业为基础的。当劳动过程变得碎片化,人变成多角色的劳动者,雇佣关系也不再固定的时候,管理方式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要去适应这种灵活化、碎片化、零散化的趋势。

“我认为,五险一金、工伤保险之类的公共服务体系,应该随之发生一些变化。”李力行表示,对外卖骑手等零工而言,他们最急需的是工伤保险。现在有政策试点,先把最急需的事情解决掉:允许在广东等地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零工们就能够以较便宜的方式获得工伤方面的保障。

目前来看,现有政策已经提到、鼓励试点的措施包括: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实劳动卫生安全责任制、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修订计件单价和抽成比例等。此外,南昌市还成立了全国首家零工经济工会。平台行业协会和零工工会,也可以发挥促进行业自律、劳动者权益协商的积极作用。

“我还建议,可以设立不同档次的保险保障,由劳动者自愿选择参加。同时,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保障账户,零工工作按单支付,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各种保险保障,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附“朝阳法苑”原文

据刘某某家属称,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当时已是深夜,刘某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其家属称,刘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而“外卖业”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送餐员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也常常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对此,案件主审法官肖华林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外卖平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经营模式,在配送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对劳务单位加强审核,从资质要求、准入条件等方面,提高劳务单位防范、化解劳动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异常情况信息跟踪、反馈和处置机制;劳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对于骑手来说,要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谨记安全知识,保持避免事故发生的警觉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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