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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2-07 10:06:11作者:智慧百科
网约车经营管理逐渐由“粗放”走向“精细”。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对于此次修改,专家认为,从前的条文可能导致相似的违法情形下出现不同的判罚结果,缺乏一定的合理性,而今责任主体更加明确,但并非“下调违法成本”,相反,目前的条文不会损害网约车司机的从业积极性,同时也能够督促经营者遵守行业规章制度,有利于行业进一步发展。
差异化处罚
此次发布的《办法(修)》对于曾经未区分的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罚款问题进行了区分,其主要涉及对于原版第三十四条的修改,即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之前的这一条文,使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较为笼统,可能导致相似的违法情形下,出现不同的判罚结果,做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
同时,天使投资人、知名互联网专家郭涛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原《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处罚确实较为笼统。“对违规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司机进行同等处罚,从而造成对网约车司机处理力度过重,影响网约车司机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发展。”郭涛表示。
因此,此次《办法(修)》将其修改为“(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当前对经营者的要求和处罚标准更加明确,促使经营者根据当前的现状做出调整,也会使行业发展趋于规范。”付建表示。
删去“无证罚款”
修改后的《办法》还删去了原版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付建看来,第三十六条的改动删去了对未携带证件经营者的处罚,是因为随着技术的成熟,尽管司机没有按照要求携带证件,执法人员同样可以通过多重方式确认经营者身份以及是否取得相应许可证。“由于相关资质是从事经营的前提,随着营业资质的审查力度增强以及技术的发展,从业者不需要携带相关的纸质资质证明,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这也是方便惠民的体现。”付建表示,“因此,出于保障经营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考虑,是否携带证件应经不再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的修改确与我国证件电子化与审查方式的优化有关。例如,在网约车所属的车辆大类方面,我国自2021年起便开始推行驾驶证电子化,截至今年4月,我国已发放电子驾驶证1.1亿个。
此外,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六条的修改也都是基于现实情况对于总体政策的具体落实。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并非“松绑”
我国对于网约车的管理正在逐步精细化。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各类细化的规范与条文逐步出台,除本次涉及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条文的细化带来行业发展的利好。在付建看来,对于网约车行业来说,当前的修改对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同时,此《办法》的修改使得多方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乘客群体获得安全感,加强其对于整个网络专车行业的信赖。”付建表示。
但是,罚款的下调也致使部分网友产生了“降低违法成本”的质疑。对此,付建认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惩罚数额降低并不意味违法成本的降低,此条的修改仍旧要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经营必须获得资质,并且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一般人不可能随便达到违法的限度。
此外,付建指出,本次条文内容的修改是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改动,也是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处罚的标准更加明确公开透明,可以促使执法人员做出的处罚结果合理公正,有法可依,这于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保障,避免了行政机关肆意处罚,同时也能够督促经营者遵守行业规章制度。”付建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