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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03 07:48:36作者:智慧百科
中国基金报记者 南深
11月2日晚,科创板次新上市公司东威科技公告,股东谢玉龙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就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涉及股份数50万股,违规套现金额7561万元。公司称,经沟通谢玉龙“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就本次行为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
中国基金报记者注意到,这并非公司首次发生类似的事情。就在7月,公司另一股东刘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万股,比预披露计划减持数量多减5万股,超减金额数百万元。
除了股东违规减持,上市仅一年多公司还发生重大经营合同不及时披露,股东质押股份不及时披露等信披违规情况,为此公司及多名相关人员遭到监管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目前没有专职董秘,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而前任董秘离职时间不详,因为同样未披露过。
“理解偏差导致误操作”
根据公司公告,特定股东(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谢玉龙前次减持之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56.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8%;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7月30日至10月14日,谢玉龙以151.1元/股的均价减持50.04万股,成交金额7561万元,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减持完毕后谢玉龙仍持有占公司总股本3.44%的股份。
谢玉龙的上述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违反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本人/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公司“在发现上述股东减持行为后立即向股东本人进行查实”。
公司表示,由于谢玉龙“对减持承诺理解的偏差导致误操作”,使得减持股份未能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相应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承诺。“经公司与谢玉龙充分沟通后,谢玉龙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减持的公开承诺,加深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行为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个月前刚发生类似违规事件
在谢玉龙之前,公司另一股东刘涛也有过类似的“误操作”,并向公众诚挚“致歉”。
根据公司7月20日的公告,2022年6月18日公司披露《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股东刘涛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合计数量不超过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02%
但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刘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却为20万股。“由于误操作,刘涛先生集中竞价交易比计划减持数量超出5万股”。
公司称,“刘涛先生对本次误操作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对上述误操作行为给公司及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歉”。
公司称,在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但显然,公司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的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三个月后就发生股东谢玉龙违规减持的事情。
上市一年多两次被监管处罚
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股东谢玉龙的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续很有可能遭到处罚。实际上,自2021年6月上市以来,短短一年多公司已经两次因信披违规被处罚。
首先是在今年1月公司公告,股东肖治国持有公司813.9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3%。2021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股东质押股份公告,肖治国已累计质押17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
其中,肖治国于2021年10月22日质押88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0%,于2021年12月13日质押83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6%。肖治国在第一次质押公司股份时,未及时披露质押情况,直至第二次质押公司股份时才一并对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管理部对东威科技股东肖治国予以监管警示。
在10月28日,公司及董事长同时吃到罚单。
经查明,2022年8月3日,公司与协议对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向其销售“双边夹卷式水平镀膜设备”。按照协议约定,相关销售预计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左右。
上述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2.11%,相关占比超过50%且金额超过1亿元,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在此期间,协议对方已将协议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签订的重大日常经营合同,属于投资者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上述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但公司在合同签订逾三周后才披露公告,期间该信息已通过其他渠道公开,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东威科技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刘建波予以监管警示。
编辑: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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