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通报郴州北湖区检出7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更新时间:2022-12-06 13:02:17作者:智慧百科

12月5日通报郴州北湖区检出7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12月3日-4日,北湖区检出7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目前均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1:李某,男,38岁,家住燕泉街道粮贸家属区2单元,在主动就诊人员中发现。

  感染者2:李某某,男,53岁,家住苏仙区坳上镇坳上村沙江组,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

  感染者3:郭某某,男,家住燕泉街道电厂家属区7栋(常住苏仙区东岭嘉园1栋),在主动就诊人员中发现。

  感染者4:杨某,男,家住骆仙街道高壁小区25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

  感染者5:彭某,男,家住下湄桥街道潘家新村24栋,系外省入郴人员,在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

  感染者6:李某,男,家住人民路街道兴隆步行街8单元,在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

  感染者7:刘某某,男,家住郴江街道华润丽景5栋,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

  经初步流调,主要轨迹如下:

  感染者1:李某,男,38岁,家住燕泉街道粮贸家属区2单元

  12月1日

  07:00 驾驶湘L·D11728在郴州市区出租车营运(营运期间均佩戴口罩,偶尔摘下口罩喝水)

  08:53 在郴州市城际大巴车站核酸采样点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17:00 交班后乘坐28路公交车返家中后未再外出

  20:00 驾驶私家车湘L·9SR06前往姐姐家(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中学旁自建房)做客,返回家中后未再外出

  12月2日

  07:00 驾驶湘L·D11728在郴州市区出租车营运(营运期间均佩戴口罩,偶尔摘下口罩喝水)

  10:40 在郴州市城际大巴车站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17:00 交班后乘坐10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

  18:00 独自驾驶私家车湘L·9SR06前往苏仙区坳上镇石枧冲村参加村里老人葬礼,晚上留宿在苏仙区坳上镇母亲家中

  12月3日

  10:30 从苏仙区坳上镇老家出发返回郴州

  11:06 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核酸采样点采样,随后自驾湘L·9SR06返回家中,未再外出(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23:14 转运至方舱医院

  感染者2:李某某,男,53岁,家住苏仙区坳上镇坳上村沙江组

  12月1日

  上午在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宿舍未外出

  14:26 步行前往工地到对面“点茶生日蛋糕店”买东西

  14:30 步行返回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后未外出,期间无人来访

  12月2日

  全天在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未外出

  12月3日

  09:04 自驾前往郴州市新中医院核酸采样点采核酸(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09:26 自驾返回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后未再外出,期间无人来访

  16:30 接到郴州市新中医院电话告知核酸检测异常

  19:40 收外卖(自述双方均佩戴口罩),未再外出,期间无人来访

  12月4日

  00:10 转运至隔离酒店

  05:30 转运至方舱医院

  感染者3:郭某某,男,家住燕泉街道电厂家属区7栋(常住苏仙区东岭嘉园1栋)

  12月1日

  08:00 从苏仙区东岭嘉园1栋步行到小区东门乘车到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进入工地2楼办公室

  15:00从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乘车到苏仙区东岭嘉园东门步行返回家中(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17:30 步行到苏仙区东岭嘉园前门门口便利店(快易家超市)买烟,随后乘车去梨树山路乡村食厨私房菜吃饭20:50 回家(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12月2日

  08:00 从苏仙区东岭嘉园1栋步行到小区东门乘车到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

  08:34 在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外面“包你馒意店”买豆浆后进入工地2楼办公室

  15:00 从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坐摩的到梨树山路信升集团开会,随后乘车回工地(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17:30 乘车去南湖路“老牌顺鱼杂馆”吃饭

  20:52 在南湖路“八斤烧烤店”打包烧烤21:15 乘车返东岭嘉园1栋家中

  12月3日

  08:00 从苏仙区东岭嘉园1栋步行到小区东门乘车到梨树山十九峰房地产(国庆南路)工地

  08:30 在工地外买早餐后进入2楼办公室休息(自述佩戴口罩)

  10:10 乘车(湘L·2ZL60)回燕泉街道电厂家属区7栋

  21:40 乘车去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核酸采样点采样(核酸结果为阳性)

  21:55 乘车返回燕泉街道电厂家属区7栋(全程佩戴口罩),未外出

  12月4日

  全天独自在家

  12月5日

  13:00 转运至方舱医院

  感染者4:杨某,男,家住骆仙街道高壁小区25栋,在苏仙区坳上镇佳味米粉厂工作

  12月1日

  07:30 驾驶私家车(湘L·E579P)从恒大华府接一朋友前往小埠

  09:20 到苏仙区坳上镇佳味米粉厂,发现该区域已封控后前往中农批市场

  10:00 到中农批市场(未下车)接同伴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核酸采样点采样

  10:33 送同伴至中农批市场

  11:30 前往长冲工业园旁的本粉1号米粉厂

  12:00 在本粉1号米粉厂办公室吃中餐

  12:50 驾车抵达五岭广场维也纳酒店706房休息

  15:00 离开五岭广场维也纳酒店

  15:20 到香雪路粥王店公交站接人后送其到西街修表,自己未下车,随后送人回香雪路粥王店公交站

  16:30 到家楼下在车内徘徊40分钟后上楼回家,之后居家未外出

  12月2日

  01:00 社区上门核酸采样

  15:00 转运至隔离酒店

  12月3日

  03:00 转运至方舱医院

  感染者5:彭某,女,系外省入郴人员

  12月1日

  13:57 抵达郴州市火车站,闭环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

  12月2日

  12:27 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12月3日

  19:13 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12月4日

  01:00 转运至方舱医院

  感染者6:李某,男,家住人民路街道兴隆步行街8单元

  12月1日-12月3日

  07:00 在人民东路天翼大厦站乘车前往市一完小(东校区)上学

  11:30 中午在学校用餐(奶奶为其送饭)

  17:00 放学后在学校附近乘车返回家中,其余时间均未外出

  18:20 社区上门核酸采样

  12月4日06:30 闭环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

  20:00 转运至方舱医院

  感染者7:刘某某,男,家住郴江街道华润丽景5栋

  12月1日

  上午未出门

  14:00 在门口拿外卖,后未再外出,期间无其他访客

  12月2日

  10:00 由父亲驾车(湘L·N3406)送其在南院门口斑马线旁下车,其独自步行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核酸采样点采样

  10:40 从采样点步行至山水缘小区门口乘坐其父亲车回家

  10:00 到郴江街道华润丽景5栋独自走楼梯回家(自述全程佩戴口罩),后未再出门

  12月3日

  09:00 由父亲驾车(湘L·N3406)送其在南院门口斑马线旁下车,其独自步行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核酸采样点采样

  09:55 从采样点步行至山水缘小区门口乘坐其父亲车回家

  10:10 到郴江街道华润丽景5栋走楼梯回家(全程佩戴口罩)

  15:10 与父亲步行至三〇二医院核酸采样点采样

  15:20 接到疾控中心电话告知刘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后未做核酸,步行回家(自述2人全程佩戴口罩)

  21:00闭环转运至方舱医院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北湖区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2222260)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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