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记12分的行为:
1、机动车超速50%以上;
2、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
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6、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
7、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