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提供最初的出资,这项出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以以公司所需要的财产作价缴纳。因此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为了适应这种出资的财产形式,同时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定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这样要求,
一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资本的虚假不实;
二是防止发起人利用其筹办公司的有利身份,通过对实物等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也防止使其他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是防止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由于虚估发起人出资财产的价值,而会贬低其他股东出资的实际价值。
2、对于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