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证据
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聊天记录等。拿到手机后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2.文字证据
如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或者是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3.视听证据
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