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无民事做法本领,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做法获到民事权利和承受民事义务的本领。正因为做法人不具有这样的一种本领,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以保护其合法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2.我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做法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样的限定是从无做法本领人的做法要求上作出的要求,即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做法,而不是由其自己实施民事做法。同样,法律还从无民事做法本领人的做法结果上对无民事做法本领人的做法作发生限定。我国《民法典》限定:“下列民事做法无效:
(一)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实施的;无效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起就不能律效!力。”即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实施的民事做法无效,由该做法惹起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后果不发奏效力。对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所实施的民事做法的效力,法律虽有限定,但不够明确。从目前的限定来看,只是限定了无做法本领的人实施的做法无效。也就是说,先有做法人无做法本领的事实,然后其实施的做法才无效。
3.因此无民事做法本领人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罚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外是绝对无效的,如果捡到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抛弃的财产能够说是一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等待其代理人确认。
4.至于代理人能否确认无做法本领人的抛弃财产的做法,看护人应当履行看护职责,保护被看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看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看护人的财产。代理人确认其抛弃财产做法不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其确认做法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