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被家暴后,可以收集以下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1)在家暴过程中,如果有证人目睹的,他们证人证言属于证据之一;
(2)因为受害人无法忍受家暴,在家庭暴力发生后,选择报警求助的,警方的出警记录等相关的证明或者书面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还有较为重要的是,受害人在遭受家暴之后,如果到医院就诊治疗的,那么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也属于证据之一。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