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准则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准许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能够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商定的使用时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准许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由,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限定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