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17 18:52:58作者:智慧百科
根据《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报销比例如下:
第三十五条参保居民应当在统筹区内首诊定点医院住院,因特殊情况在统筹区外住院的,须在就医后3个工作日内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负相应比例后,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具体自负标准如下:
(一)外出务工、长期在异地居住等情形因急诊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20%;
(二)经过首诊定点医院办理了转诊手续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10%;
(三)在株就读的外地籍在校学生经学校证明回户籍地住院的,按统筹区内住院政策报销;
(四)上述情形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五)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次年3月31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算,逾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剔除政策个人先自负部分和起付标准部分后,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院85%,二级(县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