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积分落户指标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2-04-13 07:30:22作者:佚名

雄安积分落户指标有什么?

  问:积分指标有哪些?

  答:细则对积分指标进行详细规定,主要有10条——

  (一)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依据。年龄计算时间截止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超过45周岁(含)的,每超1岁,少积1分。

  (二)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和技能等级证明。申请人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积5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的,积24分;取得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的,积8分;取得助理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的,积4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算。

  (四)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与新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新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每满1年的,积3分。按照申请人在新区用人单位参加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补缴月数。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指申请人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的,积1分。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拥有新区合法产权的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等。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单位宿舍等不重复计算积分。

  (六)荣誉表彰指标:指申请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勋章、荣誉称号,或获得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加50分;获得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名义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加24分;获得以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七)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型、示范性产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人社、科技等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区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获奖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积计算。

  申请人在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稳定就业以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为标准,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八)个人纳税指标:指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连续3个自然年度的年均纳税额,纳税额以税款实际净入库数为准,纳税时间以入库时间为准。不满3个自然年度的,按3年计算年均纳税额。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入库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均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金,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金,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申请人有两项以上纳税额的,各项加分可以累计,纳税指标最高加30分。

  (九)违法行为指标:申请人近5年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20分,处罚次数以公安机关认定记录为准。

  (十)不良征信指标:申请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人的,每被认定一次失信,减12分。

  细则提出,申请人自新区设立前在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含托管区域)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连续居住、纳税的,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纳税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

  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积分落户的,在京期间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居住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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