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通知

更新时间:2022-04-16 08:12:50作者:未知

桂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通知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

  一、报名条件

  (一)外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满足下列条件:

  在流入地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年,有流入地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以广西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可以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外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户籍在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随迁进入我市的(投亲靠友或单独立户的,按户籍未迁入人员处理),满足下列条件: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可以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二)广西区内、桂林市以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户籍迁入我市的,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户籍未迁入的,满足下列条件:在流入地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年,有流入地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以广西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三)桂林市辖12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截止前已将子女户籍迁入市区的,可在市区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户籍未迁入的,满足下列条件:

  在市区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年,且有正式学籍(以广西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可在市区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属于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初中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的初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流入地时间满1年(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流入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当日止,满1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以来在流入地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桂林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需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初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初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初中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 号)文件精神,外来人员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设区市(含)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不受户籍、学籍限制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六)现役军人、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人员的随迁子女,不受学籍条件限制,可在户籍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二、申报材料

  符合桂林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报名条件(一)的外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桂林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学校提供)。

  3.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医学出生证明);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二)符合报名条件(二)、(三)的外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截止前户籍已迁入的,提供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2.报名截止前户籍未迁入的:

  (1)外来人员在桂林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学校提供)。

  (3)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医学出生证明);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三)属于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除提供上述对应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

  (四)符合报名条件(五)、(六)的外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桂林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资格审查表。

  2.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医学出生证明);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属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人员的,须出具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属现役军人的,须出具现役军人证明;属军转安置的,须出具军官转业证及工作安置证明;属工作调动的,须出具工作调动文件。

  三、资格审核与公示

  (一)资格审核

  外来人员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资格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外来人员在桂林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资格审查表》相关审查栏目内签字和加盖公章,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初中学校负责对考生申报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查,认真做好登记、编号、汇总和造册,报送的材料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经审查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市(县)基础教育科(股)、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初中学校上报的外来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考生就读学校。

  对在市辖12县之间流动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桂政办发[2012]330 号与本文件精神,制定有关政策。各县可根据本地的承载能力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二)公示

  外来人员就读初中学校必须对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单和类别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在考生上报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