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扶持政策

更新时间:2022-04-18 09:08:50作者:佚名

定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扶持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及类别

  定州市户籍持《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龄满40周岁、男性年龄满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的残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30天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即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在毕业后未就业的。

  (七)地市以上(含地市级)劳模失业人员。是指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八)烈属、军人配偶失业人员。是指烈士直系亲属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790元;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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