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4-18 09:26:31作者:未知

济南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就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

  二、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引流产的700元;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2.顺产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阴式手术产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生育同时做绝育手术增加390元。

  3.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三、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对“妊娠剧吐”等25种情形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对“子宫破裂”等12种情形实行按服务项目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据实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六、参保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七、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引流产前1年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引流产前1年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八、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机关事业单位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标准参照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措施与之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结算标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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