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社会保险参保指南

更新时间:2022-04-23 09:43:45作者:未知

中山社会保险参保指南

  中山社会保险参保指南

  个人参保

  未达到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16 岁—未达退休年龄)

  【办理资料】

  一、本市户籍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或三方协议书。

  二、本省非本市户籍: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4.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或三方协议书;

  5.《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原件。

  三、外省户籍: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4.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或三方协议书;

  5.《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原件。

  四、港澳台人士:

  1.中山市公安局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银行卡(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或三方协议书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每月 24 日前在扣款账户预存足够金额,以备扣缴社保费,扣费日期为每月 25 日,节假日顺延。如因其他原因扣款失败的,请使用粤税通小程序【清缴社保费】自行清缴。

  【办理地点】

  各镇区办税服务厅(含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粤税通小程序

  【联系电话】

  0760-12366

  二、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前,进行清税申报时如无应参保职工的,可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也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社保缴费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费。

  申报缴纳

  (一)社会保险费按月征收,申报缴费期为当月1-25日(含25日)。缴费单位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中山社保网报手机APP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到我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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