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拟调整

更新时间:2022-05-02 09:47:15作者:未知

洛阳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拟调整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

  (试行)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自2021年6月28日起,市第五人民医院、荣康医院、宜阳县精神病医院相继提出提高精神病人医疗费支付标准的请示。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4年出台的《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洛社险〔2014〕7号)文件,文件执行的按床日付费标准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不相匹配,同时与省内其他地市精神疾病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相比,整体相对较低。

  为此,借鉴外地政策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调研、测算,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讨论稿)》,并于1月29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初步拟制《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2月1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方昌海

  电 话:0379—65519158

  邮 箱:lyyyfwglk@163.com

  2022年2月9日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收费,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借鉴外地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经调研、测算、召开专家论证,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付费定额标准。

  1.市级医院(城市区二级以上):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300元,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240元,报销比例70%。

  2.县级医院(含城市区一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230元,报销比例85%;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190元,报销比例75%。

  3.乡级医院: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120元,报销比例90%。

  本次调整纳入按病种管理,列入“精神障碍”类,实行定额付费,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目录项目分类限制,超出定额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定额标准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纳入补充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2年2月9日

  附件:洛阳市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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