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业吸纳困难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22 02:03:00作者:未知

大连企业吸纳困难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大连市企业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操作流程及政策解读(试行)

  一、申报条件

  1.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①新招用②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企业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开展以工代训的所有行业的大中小微企业;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开展以工代训的所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

  3.上述企业是指在我市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确定。

  二、申报材料

  1.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纸质与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初次申领时提供,审核后返还);

  3.《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纸质与电子版);

  4.吸纳劳动者身份类材料;

  5.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返还);

  6.参训人员日常工作场景照片(每月至少2张);

  7.工资发放凭证(企业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企业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首次申领补贴时,提供补贴政策实施前1个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补贴政策实施后新成立的企业可不提供。工资由银行代发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提供相关截图;发放现金的,提供本人和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认可的入账凭据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 企业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按月向所在地区职业培训负责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核公示。各地区职业培训负责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电话抽查或实地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信用核查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拨付补贴。公示且信用核查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补贴标准

  1.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企业经营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810元/月;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为1710元/月),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20%。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受理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六、温馨提示

  1.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2.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以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到被企业招用的时间不能超过2年。

  3.本文所称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生,没有户籍及就读高校行政所属地区限制。

  4.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新招用”、“吸纳”是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出台后企业新招用或吸纳的职工。即2020年6月27日(含)以后“新招用”或“吸纳”。

  5.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依据辽政发〔2020〕9号)。

  6.2020年12月31日为企业可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最后一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应持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按月申报。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办部门负担,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申报以工代训补贴后,企业可自愿选择按月申报,或集中申报(申报材料需按月准备,一次性提交),经办机构均应受理。对因知晓政策时间较晚,未能按时申报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为保证企业能够足额享受国家红利,可向前追溯至2020年7月份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7.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前,企业可先申报材料,各区市县经办部门先行手工进行审核。待系统开发完成后,企业需在15日内完成系统补录相关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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