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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5-23 20:23:38作者:佚名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施工影响正常通行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
【裁量标准一】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按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3日以内仍未改正,未引发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仍未改正或引发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二】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未开启示警灯等行为之一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未开启示警灯等行为之一,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未引发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未开启示警灯等行为任何一项,经有关部门处罚后仍未改正,或该路段因以上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各种售货亭、书报亭、其他建构筑物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各种售货亭、书报亭、其他建构筑物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处理标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各种售货亭、书报亭、其他建构筑物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逾期3日以内执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各种售货亭、书报亭、其他建构筑物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逾期3日以上未执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五百无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三、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装置。
【裁量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装置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装置,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和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不按规定通行或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具体路线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驾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在指定路线和范围内通行,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驾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在指定路线和范围内通行,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2、拒不配合执勤人员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 >驾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在指定路线和范围内通行,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并扣留。
五、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人、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的相关交通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受前款规定罚款处罚,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可以免缴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应当按照交通信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第三十条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四)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拦乘机动车;
(六)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裁量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免予处罚情形: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可以免缴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之一,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2、拒不配合执勤人员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和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