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2-05-29 08:20:43作者:未知

天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

  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其他待遇标准:

  (一)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自谋职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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