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职工+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22-05-31 06:53:37作者:未知

天津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职工+用人单位)

  天津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8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

  注: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六)相关部门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777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费月基数按照8324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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