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02 12:02:12作者:佚名
一、住院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
二、住院支付比例:
1、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支付至最高支付限额: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2、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①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②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③参保人未经本款①②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与我市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④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未与我市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属于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3、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4、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有关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住院的以入院日期为准),除急诊抢救外,参保人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不予支付。
(是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