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指南

更新时间:2022-06-06 19:46:10作者:未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指南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单位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单位应当留存备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申请,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通过后,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再通知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

  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微

本文标签: 单位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缴存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