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一览

更新时间:2022-06-06 19:48:49作者:佚名

2022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一览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师大附中、师大附属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严格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建设“宜学”城市,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优质公平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

  各旗县区教育局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招生计划。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旗县区要充分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调查制度,科学运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辖区内生源统计测算工作。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各旗县区不得采取考试评判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报名条件、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方式和结果、分班方式和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流程公开、公平、公正。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经属地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原则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合理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应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的,由审批地及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盟市招生。

  (五)坚持划片招生,保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保持一定时期内“幼升小”学区划分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对学校招生计划和学区划分范围进行适度调整。教育资源不够均衡、地理位置相近的入学片区,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采取申脑派位的方式入学,促进片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基本均衡。入学划片调整应慎重稳妥,确因学校布局、学龄人口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调整区域内有入学需求的家长提前知晓入学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呼和浩特市户籍儿童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收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或呼和浩特市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程序

  1.信息发布工作

  各旗县区教育局制定“幼升小”“小升初”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市、县两级官方微信平台,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及其他官方新闻媒体发布,做好宣传工作。

  2.网上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符合“幼升小”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登录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根据相关说明与提示,在5月底前 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工作,7月底前完成入学资料审核工作。

  符合“小升初”升学条件的小学结业生,根据相关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个人信息采集,6月中旬完成公办或民办初中学校志愿填报工作,6月底前完成电脑派位和随机录取工作。

  鼓励各旗县区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审核程序,方便学生家长。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信息采集的,视为在本地区没有入学需求。

  3.录取工作

  公办小学可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录取,在妥善安排本辖区户籍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的基础上,再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入学。公办初中招生采取电脑派位或九年一贯制对口升学的方式进行。

  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各旗县区要合理制定招生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2年底前将县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15%以内。

  “幼升小”录取工作要在8月中旬前完成,“小升初”录取工作要在7月中旬前完成。

  4.分班工作

  各旗县区教育局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和学生实际入学人数及相关班额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各学校班级数,对全体新生按照性别合理搭配原则进行随机编班,同时对每个班级对应的班主任及配套任课教师进行随机分配,以旗县区为单位提前确定分班时间和地点,在开学前两周内统一组织实施“阳光分班”工作。

  (三)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求

  1.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小学一年级招收新城区、回民区有民族语言授课需求的适龄儿童:呼和浩特市民族实验学校和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小学一年级招收赛罕区、玉泉区有民族语言授课需求的适龄儿童。报名时,可选择两科(语文、道德与法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语言授课班。也可选择全部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班选修少数民族语文。以上三所学校部分小学学位用于招收各自片区内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

  2.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当年初中招生计划的30%按人口比例分配到旗县区招收各少数民族学生,报名人数若超过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招生计划按照属地原则,由玉泉区教育局通过电脑派位招生。

  3.呼和浩特土默特学校当年初中招生计划的30%可面向市属五个旗县招生,报名人数若超过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招生计划按照属地原则,由玉泉区教育局通过电脑派位招生。

  4.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的小学结业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初中。有意愿选择其他初中学校就读的。可在电脑派位填报志原前,按照属地原则向新城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升学。

  5.呼和浩特市民族实验学校的小学结业生,对于符合具有赛罕区城区正居户籍满3年(至少与父母一方在同一户口簿)。父母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在该校就读满3年等条件的学生,报名人数未超过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当年初中招生计划,可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初中招生计划,可通过申脑派位的方式升入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或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升入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或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有意愿选择其他初中学校就读的,可在电脑派位填报志愿前,按照属地原则向赛罕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升学。

  6.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初一年级招收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班6个,按照属地原则,由赛罕区教育局通过电脑派位招生。

  7.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学校初一年级招收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班1个,按照属地原则,由新城区教育局通过电脑派位招生。

  四、实施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

  各旗县区教育局根据办学条件和招生规模合理划定小学入学片区,制定本辖区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掐尖”招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虚假宣传招生,严禁未经批准跨旗县区、跨盟市、跨省市招生等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二)强化班额控制

  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严格控制班额,坚决防止产生55人以上的“大班额”。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全市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公示制度。

  (四)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各旗县区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情况分析,预先摸排、精准统计分析生源数据,统筹规划做好招生工作。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确保“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各旗县区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按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要时间节点,做好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控辍工作,加强教育关爱帮扶,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落实国家生育政策

  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优先进行补录。

  (七)落实优待政策

  烈士子女,符合优待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旗县区教育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

  (八)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旗县区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对接,认真摸清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对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对中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不具备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旗县区教育局制定送教上门方案,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教育局会同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安置意见明确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招生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招生工作方案与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格落实自治区教育厅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优先改善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教育创造条件。

  (二)加大公办学位供给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区域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分析测算,如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旗县区要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

  (三)加强宣传服务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和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为广大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切实把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宣传到位、解释到位。

  (四)强化监督问责

  电脑派位、随机录取和“阳光分班”过程坚持公开、阳光、透明原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新闻媒体、公证处等全程参与监督,并健全完善中小学招生违规举报、申诉和受理机制。各旗县区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对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通报。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局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各旗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每年秋季开学后,市教育局将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招生行为的,将责成各旗县区严肃查处追责。

  从2023年开始,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市教育局不再逐年下发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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