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及标准

更新时间:2022-03-22 04:40:04作者:未知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及标准

  海口城乡居民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四)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不计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但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般诊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9元/次;一级医疗机构8元/次;村卫生室5.5元/次。每日支付一次。

  癌症筛查报销

  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专项筛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按50%支付,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一)肺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肺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肺部低剂量32层或以上多层螺旋CT的检查。

  (二)胃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胃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胃镜检查(包括诊查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含病理检查)。

  (三)肝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肝癌的35周岁及以上男性和45周岁及以上女性的参保居民、乙型肝炎病毒或(和)丙型肝炎病毒长期携带者、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患者、甲胎蛋白持续阳性者,可进行血清甲胎蛋白(AFP)和肝脏B超检查。

  (四)大肠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大肠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肛门直肠指检、大便隐血试验(FOBT)检查,任一指标阳性的,可进行肠镜检查。

  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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