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22 04:45:04作者:佚名

厦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转外就医

须事先在本市三级医院医保部门办理转外就医报备,病情紧急者应在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完成;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

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三个月以上,且事前需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

①急性突发病②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提供厦门诊疗的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能超出在厦原诊疗措施;

4.异地分娩

无需事先报备,可报销住院分娩费用及门诊产检费用;

5.厦门本地及全省联网医院因故障不能实时刷卡结算

须就诊医院在发票背面书面说明并盖章;

6.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损坏、制卡延迟

正常制卡期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7.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

收费票据须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需提供门诊记录;

8.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保卡

门诊或住院病历应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9.参保身份或单位变更

须正常缴费并于扣费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后方可办理报销;

10.新生儿出生起医疗费用

出生三个月内参保并及时缴费,缴费次月中旬查询到账后方可办理;

11.学生假期、实习期医疗费用报销

需提供原籍身份证或户口证明或学校证明原件;

12.先行支付

无法确定第三人(公安或司法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或虽能确定第三人但法院执行困难(法院证明)者,在窗口填写《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后,方可办理报销;

13.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商保等保险已赔付者,需提供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的发票原件、理赔决定书及理赔费用计算清单(原件、复印件1份),商保等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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