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6-16 14:19:06作者:佚名

天津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二、发放标准和期限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失业补助金最长可发放6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临时价格补贴、遗属待遇(丧葬费、抚恤金)。

  三、申领程序

  失业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人社部门、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或国家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网络平台申请。现场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现场告知申请人结果。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自申领当月计发待遇,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领发放。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补助金不予补发,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四、补助金停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今后也不得再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领取营业执照的;

  (六)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的;

  (八)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十)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五、有关事宜

  (一)失业补助金只申领一次,已申领过的不得重复申领。

  (二)对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当前不符合按月申请条件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一次性补发符合发放条件对应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三)对2021年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未申领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申请的,要继续做好受理审核工作,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失业补助金政策是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的兜底措施,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经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周密安排,把政策落实落细。要畅通申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受理审核,避免超期,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各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加强比对,严格核查。各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动态比对核查,通过就业登记、退休待遇、社保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以及民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的共享比对,逐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进行核查,发现停发情形的及时处理,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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