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福州市闽清县初中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6-21 16:23:41作者:未知

2022福州市闽清县初中招生政策

  一、招生原则

  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就近原则”录取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

  二、招生对象

  (一)具备本县户籍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的2022年小学毕业生。

  (二)本县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需在本县升初中的2022年小学毕业生。

  三、报名办法

  (一)在本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应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在毕业学校报名。

  (二)在县外小学就读需回本县初中升学的毕业生,应于7月1日至7月15日由监护人直接到县教育局初教科报名。随带以下材料:户口簿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网络下载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加盖毕业学校公章或《2022年XXXX小学升初中登记表》。

  四、升学办法

  (一)片内生升学1.乡镇初中:录取户籍在本乡镇的小学毕业生;2.城区初中(含新城):按既定的划片范围招生;3.各公办初中应保证片内生入学。

  (二)特殊群体对象升学

  1.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作为政策照顾对象申请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精神予以照顾。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

  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精神予以安排。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要加盖所在单位确认章);

  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县委相关会议纪要精神予以安排。

  (4)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 号)及《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梅政办〔2019〕3号精神予以安排。

  (5)在我县投资经商的台商子女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排。

  (6)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到常住地公办初中就读。

  (1)因建房迁居等原因,要求去非户籍地乡镇初中(不含城区)入学的对象;

  (2)县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由县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征迁户子女,可申请录取到安置地初中入学;灾后统规统建的安置户子女。

  (3)在我县暂住的台、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本县小学毕业,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对象。

  (4)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5)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子女;

  (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子女,需随父母到户籍地(乡镇)以外工作生活的适龄子女;

  (7)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子女。

  3.县规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可申请到企业所在地初中入学。

  需提供下列材料:企业承诺书、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证明、学生信息、家长半年以上任职证明和工资清单(银行流水账)、由单位缴交的社保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所在企业于今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县教育局初幼教科报备,逾期不予受理。县教育局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学校学位情况进行审核统筹安排。

  (三)购房户子女升学

  根据规定,“进城购房”只限定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店面的子女不列入此类招生范围。

  1.老城区初中升学(城关中学计划招生12班、天儒初级中学计划招生12班)

  (1)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在今年7月15日前户籍迁入房产所在地(若户籍在毕业学校报考后至7月15日前迁移的,应持新户口本到县教育局初幼教科进行变更),按片内生进行录取。

  (2)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城区自建房(有产权证)子女,但未在今年7月15日前迁入户口的,在老城区两所初中有空余学位情况下,予以统筹安排。

  (3)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已取得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购房户子女,在老城区两所初中完成片内招生任务和上述老城区升学(2)点任务后,不出现大班额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入学。

  2.新城初中升学(实验中学计划招生6班)

  (1)在梅溪新城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且在今年7月15日前迁入梅溪新城户口(若户口在毕业学校报考后至7月15日前迁移,应持户口本到县教育局初幼教科进行变更),按片内生进行录取。

  (2)在梅溪新城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新城自建房(有产权证)的子女,在实验中学有空余学位情况下,予以统筹安排。

  (3)已取得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户的子女,在实验中学完成片内招生任务和上述新城初中升学(2)点任务后,不出现大班额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乡镇的购房户子女录取办法同上。

  4.在我县购买商品房,其子女学籍和户籍都不在我县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录取,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原籍录取。

  5.相关要求

  (1)特殊群体毕业生,申请变更录取农村初中的填写《闽清县2022年小学毕业生变动录取申请表(乡镇)》,经双方中学同意并加盖公章,附上旁证材料,上交县教育局初幼教科。

  (2)特殊群体毕业生,申请变更录取城区初中(城关中学、天儒初级中学、实验中学),填写《闽清县2022年小学毕业生变动录取申请表(城区)》并附上旁证材料,上交县教育局初幼教科。

  (3)购房户子女未迁移户口的填写《闽清县2022年小学毕业生变动录取申请表》,随带购房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于7月15日前(双休日除外)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四)随迁子女升学办法

  1.乡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

  ①原籍居民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

  ②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居住证或房产证,就近申请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就读。

  2.城区随迁子女:小学学籍在城区五所小学(实小、城小、附小、二附小、榕星)就读的毕业生,在城关中学、天儒初级中学完成升学办法(一)、(二)、(三)点招生任务后,若还有学位余额,采取电脑摇号方式,按下列顺序依次接收以下条件的片外户籍学生入学。

  (1)城区历史自建房无产权证的子女,需提供:村(居)证明、建房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房人身份证、毕业小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此类对象为最优先摇号,招收完后若还有空余学位接收以下(2)人员子女摇号入学。

  (2)城区事业单位派遣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子女,需提供:①工作单位证明;②今年1月份以来的工资证明及花名册;③今年1月份以来单位缴交的社保证明;④辖区内居住的证明;

  城区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子女,需提供: ①一年以上(2021年7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②今年1月份以来缴交的社保证明;③辖区内居住证明。此类对象为第二优先摇号,招收完后若还有空余学位接收以下

  (3)人员子女摇号入学。

  (3)持有效居住证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述对象于7月26日至27日向县教育局初教科缴交相关材料,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予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多于学校学位余额,通过电脑摇号确定录取对象,其余的由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升学,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原籍录取。

  (五)回原籍就读学生录取办法

  1.户籍在福州地区外、在我县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初中,应在就读小学参加毕业考后,由学生家长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于7月15日前到我局初幼教科领取学生档案回户籍地教育局报名。

  2.户籍在本县外福州地区内,需跨县回户籍地升学的学生领取档案程序如下:

  (1)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初教科开具提档介绍信;

  (2)凭介绍信,到就读学校属地教育局初教科领取学生档案;

  (3)家长将学生档案交于户籍地教育局初教科。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校长负责制,规范招生方式,坚持免试入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统一实施均衡分班,严禁各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对随迁子女和片内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三)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时为录取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 六、本《意见》由闽清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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