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06-24 18:11:11作者:佚名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附件2)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报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以县级财政为主。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五、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确定代理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确保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拨至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及变更情况,了解掌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资金到位、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按月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定期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实施步骤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7月)为制定实施意见阶段。在认真学习国家、省关于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8月)为组织发动和培训阶段。建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8月底之前召开无锡市实施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开展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及发放办法等,做到家喻户晓。

  第三阶段(9月-11月)为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信息建档阶段。严格按照奖励扶助条件和确认办法以及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建立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四阶段(12月)为奖励扶助金发放实施阶段。做好首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决定建立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宣传、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群众公布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行为。各地要按照市的要求,将工作实施细则、奖励对象名单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资金来源渠道)等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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