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06-29 12:09:17作者:佚名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是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批准认定,由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共同组建的产学研合作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规定的A类(国际级顶尖人才)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条件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人才。

  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资源为依托,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科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站条件

  第七条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专门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4%。

  (二)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签订建站协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以及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须为院士工作站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八条﹐申请建设专家工作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专门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3%。

  ( 二)与相关领域⒉名及以上专家签订建站协议,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单位在市外的专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以及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须为专家工作站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能为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工作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9月集中受理。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 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选择对应政策,点击“办事指南”,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至归口初审单位。

  (二)归口初审。税务登记所在地在国家级园区的企业由园区归口初审,税务登记所在地在省级园区或园区外的企业由区县(市)科协归口初审。归口单位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协统一评审。

  (三)评审认定。市科协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建站企业名单,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定,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发文。拟认定名单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及市科协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发文认定,并以市政府名义授牌。

  第四章经费支持

  第十条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获批当年给予4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新建专家工作站,给予6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获批当年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5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技术咨询和人才培养。建站企业应将资助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市科协每年牵头组织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限期一年整改并停止经费支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因故需要撤站的,须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考核结果及摘牌、撤站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每名未退休院士在全国范围内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及其团队在每个工作站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名专家在长受聘的专家工作站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所需资金,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的,由其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协负责解释。《长沙市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院协发〔202034 号)《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长财教〔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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