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福州长乐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公告

更新时间:2022-07-07 00:29:59作者:佚名

2022年度福州长乐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公告

关于2022年度福州市长乐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2022年度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区工作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必须且仅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于5月6日—6月15日工作时间前往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人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二人家庭年收入12万元以下(含),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5万元以下(含)。

  符合上述家庭年收入条件的以下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含全日制院校在校生):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或申请人属于在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人员的村民;

  (2)申请人在我区生活、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家庭成员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务工(即务工单位注册地为我区城区规划区);

  (2)本次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在我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且补缴部分不计入时限;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我区范围内的省、福州市、长乐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转正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购买财政公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拆迁安置的;

  3、家庭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

  4、《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综〔2015〕142号)及《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建住宅〔2017〕2号)等已公布文件中规定的不得申请的情形。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

  6、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未办理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

  7、申请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需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8、有关单位在申请表内盖章确认的收入、住房证明;

  9、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经过年审的就业创业证;

  10、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

  11、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或养老金)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及单位的税前工资明细表(起止时间段为申请日前12个月);

  12、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企业基本情况表(如果持有股权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13、“个人所得税”APP申报凭证,可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注册、截图、打印;

  14、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等凭证,包括购车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纳税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15、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退役军人、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注:请申请家庭按要求据实提交相关材料,与申请家庭成员无关的材料不必提供(例如无车辆的人员无需提供车辆凭证)

  四、办理流程

  主申请人可采取以下2种方式查询保障房申请进度:

  1、经实名认证后,通过e福州APP的“住房保障-公租房办事”模块进行查询;

  2、持身份证到各个建行网点查询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区保障性住房。

  六、本区城区规划区范围

  1、吴航街道:辖区全域;

  2、航城街道:除后安村、石龙村、石屏村、石燕村外的辖区地域;

  3、营前街道:营前社区、海星社区、岐头社区、营新社区、洞头村、马头村、湖里村、长安村、长限村;

  4、首占镇:洲元社区、洲宁社区、上洋村、首占村、鹏上村、屿后村、黄李村、塘屿村、岭头村、岱边村;

  城区规划区范围以规划部门提供的范围为准。

  七、保障方式及房源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由区住宅发展中心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分批组织配租。根据《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综〔2015〕142号)规定,优先配租对象家庭(含低保、特困人员、年满70周岁老年人、优抚对象等家庭)予以优先配租,剩余房源采取公开抽号的方式,抽得房号的家庭予以实物配租;因房源不足未抽得房号的家庭,准予继续轮候,轮候期满6个月的,于第7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直至区住宅发展中心通知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交房手续当月停止发放。

  本轮计划提供东关保障房小区、东关保障房二区及城北公租房余房(约298套)。

  八、信息公开方式

  1、各街道(乡镇)负责定期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申请对象信息;

  2、各乡镇(街道)负责在申请人居住地公共场所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已通过初审的申请对象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已通过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的申请对象信息(公示期7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正式登记保障资格,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保障对象登记名单,纳入轮候配租范畴,通知保障对象参加后续配租活动;

  5、咨询电话。区住建局房改办:28885671,区民政局28920091。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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