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22 08:03:01作者:佚名

沈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指南

  一、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

  学年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非特指均统称"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的相关专业符合条件毕业生,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二)见习期限。学年见习生见习期为3个月。

  二、见习单位、岗位和规模

  (一)见习单位。在现有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有意愿开设见习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见习单位(以下统称"院校类见习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向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申报,经公示后与所属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见附件1),并按协议要求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岗位类型。院校类见习单位的岗位原则上应设立在内部机构、下属企业或科研项目,具体按照《辽宁省院校类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附件2)确定的岗位类型,由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开发。

  (三)见习规模。具体岗位数量由院校类见习单位结合需求提出,报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备案公示后,由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所属区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见习政策执行

  (一)见习补贴发放。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单位负责支付,按月发放给学年见习生,后由财政部门按要求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参加"浸润行动"的符合条件学年见习生,由所属高校组织签订见习协议并按要求为其发放见习补贴。学年见习生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学年见习生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由财政部门补贴给见习单位。

  (二)见习补贴标准。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稳就业资金统筹列支。

  (三)政策执行界定。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其他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年留用率计算。院校类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组织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有关要求申领补贴。学年见习生离校前实现就业签约的,须在毕业日期前终止见习;离校后未就业的,若见习期未满可遵照本人意愿继续执行见习或在毕业日期终止见习,见习补贴参照学年见习生补贴标准计算。结束见习后不能在原见习单位重复参加就业见习,可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继续参加其他见习单位组织的就业见习,累计期限合计计算,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在校见习期间因终止见习导致见习期不足3个月的,按学年见习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 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在校期间参加见习不视为实现就业,不计入初次就业率统计。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就业见习时间不得与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时间重复。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应优先组织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烈士子女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上岗前,由学年见习生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 3),院校类见习单位与学年见习生签订协议(见附件 4)。

  四、见习补贴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院校类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应在学年见习生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二)《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见附件6);

  (三)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四)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见附件8);

  (五)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见附件9);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院校类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写《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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