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更新时间:2022-03-22 09:32:03作者:佚名

长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减免对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减免内容

  减免内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减免期限

  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4.减免对象认定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承诺,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纳税等情况认定。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审批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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