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2022年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配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2-07-22 12:01:31作者:未知

城阳区2022年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配租公告

城阳区2022年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配租公告

  为保障人才的住房需求,发挥人才住房服务人才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青人社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城阳区2022年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配租公告发布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包含水青花都、昆仑府等10个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房源共计1042套,具体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等信息见附件1《城阳区2022年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房源情况表》。户型以现场公示为准,统一按照排序选房,不区分项目、户型。

  二、配租范围

  本次公开配租房源面向城阳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驻区医院和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进行分配。

  用人单位区划一般按照单位注册地进行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为准。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医院、学校有多个地址的,以各自实际办公地为准。驻地总部经济主体机构有分支机构的,以各自实际办公地为准。我市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制人员在城阳区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随用工单位进行申报。

  三、配租对象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城阳区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与城阳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四、配租条件

  (一)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阳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城阳区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城阳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阳区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的人才可放宽至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城阳区员工10人以上;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三)柔性引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

  2.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四)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3.夫妻双方均符合配租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住房。

  (五)人才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截至2022年7月31日,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申请登记结束之日。

  五、申报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租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资格审核、补正复核、查重公示、公开选房、签约备案等流程进行。

  (一)申请登记

  1.单位申请。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9日为单位集中注册时间,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http://rczf.qdzfbz.com),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申请人才住房人员名单。

  2.个人申请。自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12日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公示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2022年8月19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三)资格审核

  自2022年8月22日-2022年9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才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对申请人户籍、婚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以及住房补贴享受等情况的审核。

  (四)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5个工作日内(2022年9月16日前)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收到补正材料后,相关部门在2022年9月23日前完成复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五)查重公示

  区住房城市建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审核结束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看房、选房时间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2日在“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及“城阳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开选房

  城阳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申请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签约备案

  人才住房运营单位与申请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签约结束后,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按规定报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备案。

  六、租金标准

  本次分配的人才住房租赁价格保障标准内面积按市场租金的60%计算,超出保障标准面积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收费标准如下:

人才住房项目名称

市场租金

(元/月/平方米)

人才住房租金

(元/月/平方米)

水青花都一期(1号楼)、

二期(27号楼)

18.28

10.97

海尔生物细胞谷(一期)白云山花园

(5号楼)

22.20

13.32

融创澜山壹號(15号楼)

22.02

13.21

昆仑府(2号楼)

23.19

13.91

海信观澜(10号楼)

28.90

17.34

鑫江合院二期(26号楼)、

三期(52、53号楼)

20.58

12.35

鑫江桂花园三期(40、43号楼)、

四期(79、82号楼)

19.45

11.67

青特西山项目(青特悦海府)B地块(66号楼)

16.86

10.12

双利城央府(北区)1号楼

18.50

11.10

金科阳光美镇(35、76号楼)

14.15

8.49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七、人才住房管理规定

  人才住房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离开原单位到城阳区以外单位就业的;

  2.在限定的区域购房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6.存在转借、转租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行为的。

  八、相关责任

  1.本次申请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各单位对本单位及单位内部人员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个人配租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取消其个人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次城阳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机构代办服务,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请立即向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532-87868999。

  九、有关要求

  1.本次申报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2.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以及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

  3.城阳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咨询电话:0532-87866669(住保中心),0532-58659756(人才资格)。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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