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7-25 12:02:13作者:佚名
换房条件
1、具有住房保障资格,办理了完整的入住手续并实际入住,已签订《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
2、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租金缴纳正常,没有欠费情况。
3、同一家庭类型之间可以互换,不同家庭类型居住住房均为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小区(安苑小区、明珠花园、珍集嘉苑、全城绿洲、秀河小区、秀玉小区、安华家园、尚达家园、建华家园、仁华家园、民华家园、福华家园、和华家园、盛和苑、安和苑1、2、3号楼、南和苑、东安小区、红河小区、依水佳苑、谈安小区1-6号楼、文河小区)的,也可以互换。
4、具有换房意愿的保障家庭(以下简称换房家庭)的目标房源月市场租金,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三分之一。
5、家庭人口和保障房面积相匹配: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互换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房屋;家庭人口3人的,互换面积80平方米以下房屋;家庭人口4人(含)及以上的可以互换80平方米(含)以上房屋。换房不到一年的不得申请互换,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允许换房一次。
6、换房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待换房结束后再进行变更。家庭状态正在变更,没有办理完毕的,不得参与保障房互换。
7、换房家庭租住房屋有配套地下室的,须同时调换。
换房程序
1、发布房源信息。换房家庭自行登录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共保障房互换平台”发布换房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寻找换房对象。
2、开具《诚信证明》。达成换房意向的家庭,7月26日至8月2日,到各自租住小区的管理单位开具《诚信证明》,领取并填写《公共保障房换房申请表》(一式二份)。
3、提交申请。8月2日18:00之前,换房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诚信证明》,到申请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公共保障房换房申请表》,申请人同时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承诺在换房过程中不存在经济补偿。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一经发现有经济补偿行为的,取消双方保障资格。
4、区级初审。8月3日至8月4日,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受理换房申请,在《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保障房管理中心。
5、市级审核。8月5日至8月12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住建局审批,审批结果发放到各区住建局、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租金核算,并出具《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
换房要求
1、查验房屋。换房家庭持《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到管理单位申请查验房屋,并出具《房屋查验结果》(由管理单位制作填写),明确房屋状态。
2、办理入住手续。验房结束后,换房家庭在《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回原《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并结清费用;持费用结清材料与换房小区管理单位重新签订《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办理换房入住手续。
3、费用缴纳。租金缴纳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时间及标准,按照《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执行。
4、信息反馈。换房结束后,保障房管理单位将办理换房的结果提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信息更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换房结果进行系统数据更新。
其他事项
1、取得《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的换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失效。
2、在未取得《公共保障房换房通知书》之前,换房家庭不得私自换房。私自换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保障资格。
3、换房成功及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换房入住手续的保障家庭,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