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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03 12:03:30作者:未知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安置房、保障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加装电梯。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施工。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反馈迁改方案征求意见。鼓励相关单位不高于成本价收取费用或者给予免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加装电梯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补贴资金计划、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协调加装电梯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加装电梯的方案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市政园林、水利、应急管理、人防、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加装电梯一窗受理制度。
加装电梯需求大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加装电梯工作站,指导、协助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 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充分协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第七条 既有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加装一部电梯。
提议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
加装电梯由多个单元共用的,征求意见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第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上述征求意见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方式、资金分担、长效管理、实施主体、后续管理主体等方面签订书面协议。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交付使用后的电梯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包括以下来源: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比例,自主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一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外侧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并监督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者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附件。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应当向所在区的加装电梯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同意书面意见,并附征求意见范围内法定多数同意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公示报告;
(六)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者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及设备质量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栋结构的安全评估,并符合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形成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业主加装电梯提供政策咨询、现场查勘、初步设计等服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工作,探索社会资本代建租赁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设计、施工单位一体化加装电梯。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施行后竣工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每台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上限和具体标准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由各区承担。市级财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区进行奖补。
第二十条 对协助、指导加装电梯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助。
对积极配合加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表扬。
第二十一条 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分担及补偿指导标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论证办法、加装电梯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办法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加装电梯补贴标准、市对区奖补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加装电梯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6月6日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锡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