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8-08 13:10:00作者:佚名
1.《管理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2021年4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等五家单位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为适应本市公租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故对本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申请、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2.《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并参照2021年7月市房管局下发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修订。
3.申请主体有哪些要求?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家庭)和单位申请人(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
(一)个人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单位申请人: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4.哪些单位可以优先申请公租房?
1、列入《嘉定区重点支持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
2、职工所在单位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重点企业,经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其他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5.申请准入标准是什么?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6.放宽申请准入标准体现在哪里?
与2019年管理办法相比,在持有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保缴金记录上进行放宽,由原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改为现在只需要持有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即可,不再作年限要求。
7.配租标准是什么?
个人申请人配租标准:
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2.家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承租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规定。
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配租标准参照个人申请人(单身、单身合租、家庭)执行;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1户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规定。
8.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准入并轮候-配租-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9.租赁期限有什么要求?
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即24个月),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市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满但累计租赁未满6年的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续租或调换住房手续。
10.虚假申报如何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