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户口迁入办理材料

更新时间:2022-08-09 15:02:06作者:未知

桂林户口迁入办理材料

  办理依据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4、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申请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

  2.迁往省外需提供准迁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当场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办理期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当场办结。

  办理单位

  迁入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本文标签: 证件  户口  机关  公民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