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购买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自住房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22 11:15:10作者:未知

上海公积金购买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自住房指南

  一、申请范围: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办理场所: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已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的用户联)、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

  四、办理流程:

  1、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购买其他房屋的:个人提供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3)多个提取申请人同时申请时,只要有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自愿缴存专户”的,均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购房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产权人为多人,且无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关系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多人,且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关系的,允许各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一人,允许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本文标签: 上海市  分行  住房公积金  配偶  产权证